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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部:7月1日起(VOCs)治理开始雷霆执法

来源:发布时间:2020-06-29

       近日,生态环境部印发《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。文件要求,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,把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,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。
      《方案》指出,VOCs是形成O3的重要前体物,主要存在于企业原辅材料或产品中,大部分易燃易爆,部分属于有毒有害物质。目前,我国面临细颗粒物(PM2.5)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和臭氧(O3)污染日益凸显的双重压力,特别是在夏季,O3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。因而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O3污染的有效途径,也是帮助企业实现节约资源、提高效益、减少安全隐患的有力手段。
       生态环境部强调,7月1日后,按照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模式,开展执法行动,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、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,依法依规予以处罚。

工作目标
       通过攻坚行动,VOCs治理能力显著提升,VOCs排放量明显下降,夏季O3污染得到一定程度遏制,重点区域、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城市6-9月优良天数平均同比增加11天左右,推动“十三五”规划确定的各省(区、市)优良天数比率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。

十大具体措施
大力推进源头替代,有效减少VOCs产生。
      2020年7月1日起,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。大力推进低(无)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。
全面落实标准要求,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。
      2020年7月1日起,全面执行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,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。
     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,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,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、全链条、全环节密闭管理。
引导石化、化工、煤化工、制药、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,引导各地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、外立面改造、道路画线、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。
聚焦治污设施“三率”,提升综合治理效率。
      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、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,7月15日前完成。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、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。
      按照“应收尽收”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;按照与生产设备“同启同停”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;按照“适宜高效”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,不得稀释排放。
深化园区和集群整治,促进产业绿色发展。
      7月15日前,各城市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特征、VOCs排放来源等,重点针对烯烃、芳香烃、醛类等O3生成潜势大的VOCs物种,确定本地VOCs控制重点行业,组织完成涉VOCs工业园区、企业集群、重点管控企业排查,明确VOCs主要产生环节,逐一建立管理台账。
      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工业园区、企业集群、重点管控企业制定整改方案,做到措施精准、时限明确、责任到人。企业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,对不符合产业政策、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。实现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涉VOCs“绿岛”项目的“一企一策”治理方案。
强化油品储运销监管,实现减污降耗增效。
      加大汽油、石脑油、煤油以及原油等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,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,重点推进储油库、油罐车、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,加大油气排放监管力度,并要求企业建立日查、自检、年检和维保制度。
      重点区域、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城市鼓励采用更严格的汽油蒸气压控制要求。
坚持帮扶执法结合,有效提高监管效能。
      整合执法、监测、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,结合排查工作,做好指导帮扶和执法监督。向企业宣传VOCs治理相关法律法规、政策标准,引导企业自觉守法,树立减排VOCs就是增效的理念。
      开展监测执法联动,7月15日前,对已安装的VOCs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校准,对重点管控企业和采用简易治理工艺的企业开展抽测。
      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强化监督帮扶。
完善监测监控体系,提高精准治理水平。
      加快完善环境空气VOCs监测网。加强大气VOCs组分观测,完善光化学监测网建设,提高数据质量,建立数据共享机制。
      加强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。重点区域要对石化、化工、包装印刷、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排查。
加大政策支持力度,提升企业治理积极性。
     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,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、各省份环保专项资金重点向VOCs治理倾斜。实施差别化管理,对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,做到无事不扰。综合考虑生产工艺、原辅材料使用、无组织排放控制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等,树立标杆企业,在政府绿色采购、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。
      对VOCs浓度高的工业园区、企业集群以及治理进展缓慢、群众投诉强烈、问题突出的企业,加密监督频次,严格依法处罚。
      中国石油、中国石化、中国海油、中化集团等中央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,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,加大资金投入,强化运行管理,创建一批行业标杆企业。
加强宣传教育引导,营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围。
     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,向社会公开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单。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,及时回应社会关切。加大培训力度,各地组织开展VOCs治理政策、标准、技术专题培训,组织各级环境执法人员开展VOCs治理监督执法专题培训,提高执法能力。加大环保宣传力度,完善公众监督、举报反馈机制。

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严格实施考核督察等。
      各地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,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坚持目标导向、问题导向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,监测、执法、人员、资金保障等重点向VOCs治理攻坚行动倾斜,加强与相关部门、行业协会等协调配合,形成工作合力。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,落实项目和资金,确保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。
      生态环境部每月对重点区域、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和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通报,对空气质量改善滞后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进行预警。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2020年6-9月优良天数提高目标为预期性目标,统筹纳入2020年优良天数比率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考核。综合运用强化监督帮扶等监管机制,压实工作责任,对2020年优良天数比率约束性指标进展缓慢、问题特别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、机动式专项督察。

十种违规行为
      一、以敞开、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、转移、输送、处置含VOCs物料;
      二、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、明流式生产设备;
      三、在不操作时开启VOCs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、检修口、观察孔等;
      四、敞开式喷涂、晾(风)干等生产作业(大型工件除外);
      五、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、滴液等明显泄漏;
      六、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破损、异味、漏风等可察觉泄漏;
      七、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、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;
      八、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的有机废气不经过收集处理直接排放;
      九、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、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;
       十、石化、化工、有机化学原料制造、农药制造、肥料制造、炼焦、人造板、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。

六大必治重点行业
石化行业:

      全面加大石油炼制及有机化学品、合成树脂、合成纤维、合成橡胶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;深化LDAR工作,加强废水、循环水系统VOCs收集与处理;强化储罐与有机液体装卸VOCs治理;深化工艺废气VOCs治理;
化工行业:

加强制药、农药、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;积极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,加快工艺改进和产品升级;加快生产设备密闭化改造;严格控制储存和装卸过程VOCs排放;实施废气分类收集处理;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;
工业涂装:

加大汽车、家具、集装箱、电子产品、工程机械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;强化源头控制,加快使用粉末、水性、高固体分、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;加快推广紧凑式涂装工艺、先进涂装技术和设备;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;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;
包装印刷行业:

重点推进塑料软包装印刷、印铁制罐等VOCs治理,积极推进使用低(无)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环境友好型技术替代,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,建设高效末端净化设施;强化源头控制;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;提升末端治理水平;
油品储运销:

加大汽油(含乙醇汽油)、石脑油、煤油(含航空煤油)以及原油等VOCs排放控制;深化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;推进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;
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:

对涂装类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,配备高效废气治理设施,代替分散的涂装工序;强化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统一管理;提升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监测监控能力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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